问题 | 如何认定工程合同的竣工日期 |
释义 | 法律规定工程合同中竣工日期的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二)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意事项 (一)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1)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2)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 (1)资质情况; (2)施工能力; (3)社会信誉; (4)财务情况 (二)工期和施工进度 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3)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2、竣工日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 (1)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3)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对建筑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如何确定 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方式是: 1、双方确认竣工的日期;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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