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再婚后,妇女无工作支付抚养费,可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费用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为子女18岁。 父母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