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19年5月,张三出资200万元,朋友李四出资500万元,共同成立了一家网络开发公司。 由于张三有网络技术与管理经验,李四当时同意与张三五五分红,并达成了协议。2020年,李四以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五五分红为由拒绝履行双方协议,张三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是三七出资,但考虑到张三在公司经营中的作用,双方自愿约定按五五分红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另外,《公司法》关于分红协议是否必须记载到公司章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李四以章程没有记载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不能成立。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因此,按照出资比例分红是常态;但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也是可行的。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者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来约定分红的比例问题。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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