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在外地生孩子办理户口? |
释义 | 外地生孩子户口登记需提供相关证件,按随父或随母自愿选择原则,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具有身份证明效力。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主管人为户主。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指定人员协助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了相关事项。 法律分析 在外地生孩子户口上是按随父或随母自愿选择原则,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一方具有本地户口即可,需要的相关证件如下: 1,出生证明(出生的医院或医疗管理机构办理); 2,准生证(一般有女方户籍管理单位依据结婚证负责办理); 3,准予入户证明(有女方户籍地区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必须要有上环证明或者上环保证金); 4,双方户口本身份证; 5,落户单位同意接受证明。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在外地生孩子的户口登记原则上是按照随父或随母自愿选择的原则进行的。只要一方具有本地户口,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需要准备的相关证件包括出生证明、准生证、准予入户证明、双方户口本身份证以及落户单位同意接受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可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则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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