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无法享有夫妻权利和义务,子女权利义务适用民法典规定。财产分割应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无过错方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起,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通过欺骗手段完成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 二、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四、如果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归属有约定,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分割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当事人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又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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