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残疾人加计扣除工资不包含社保,社保费用应当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具体来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基础,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按月减除800元、抚养老人支出等相关支出后的余额,再按照税率进行纳税。其中,抚养老人支出是指纳税人为抚养自己或者配偶的父母而支付的支出。对于社保费用是否包含在加计扣除的范围之内,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残疾人加计扣除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其他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款项。因此,可得出结论:残疾人加计扣除工资不包含社保,社保费用应当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 是否每个残疾人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是每个残疾人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残疾人享受加计扣除需要符合一定条件:身体残疾程度为3级及以上;在核定的扣除范围内,按月累计超过2个月,未达3个月的;在核定的扣除范围内,按月累计达到3个月及以上的。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但该扣除范围不包括社保费用。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在扣除前将社保费用等相关款项扣除,然后再按照税率进行纳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残疾人加计扣除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其他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