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微利项目的范围。 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的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贷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5、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6、原则上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由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具备还贷能力; 5、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三)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