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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计算月供多少钱房贷
释义
    房屋抵押贷款是一种购房方式,购房者向银行填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银行经过审查后向购房者承诺发放贷款,并根据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公证,将所贷出的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在该行的账户上。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是两种常见的还款方式。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借款人和贷款银行需要制定还本付息计划,并按照法定利率执行。
    法律分析
    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将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购买或改善自用住宅的一种贷款方式。房贷,是由购房者向银行填报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并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证、收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书等所规定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银行经过审查合格,向购房者承诺发放贷款,并根据购房者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和银行与购房者所订立的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公证,银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把所贷出的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在该行的帐户上。
    二、怎样计算月供多少钱房贷
    第1步:首先选择您的还款方式是等额本金还是等额本息,填写商业贷款年限、贷款金额以及贷款实际利率;
    第2步:选择是否显示还款明细,点击“计算”按钮获得每一期的月供金额和贷款利息总额和还款总额等详细信息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拓展延伸
    标题:['2. 如何计算月供房贷?']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住房贷款,月供房贷的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点:
    1. 首先,银行会根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通常以年为单位)和月利率计算出月还款额。月利率通常以年利率除以12个月得出。
    2. 其次,月还款额包括本金部分、利息部分和本金递增或递减部分。其中,本金递增或递减部分是指在贷款期限内,每期还款本金中逐月递增或递减的部分。
    3. 最后,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银行会确定每月还款额,并按月支付给借款人。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银行在计算月供房贷时,具体的计算方法和利率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在选择购房贷款时,建议仔细阅读借款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并尽量选择利率较低的贷款产品。
    结语
    房屋抵押贷款是一种常见的购房贷款方式,购房者向银行填报房屋抵押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银行经过审查合格后向购房者承诺发放贷款,并根据购房者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和银行与购房者所订立的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公证,银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把所贷出的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在该行的帐户上。在计算月供时,购房者应选择还款方式并填写相关贷款信息,银行会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出每一期的月供金额和贷款利息总额和还款总额等信息。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对个人住房贷款进行了规定,包括贷款期限、利率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一条\t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t第一百一十九条\t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三条\t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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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0:0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