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缓刑执行期间请假条件 :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按以下程序处理: 1、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的,向社区服刑人员发放服刑人员外出证明,并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不同意请假的,应当及时告知社区服刑人员。2、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向社区服刑人员发放服刑人员外出证明;不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及时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发生突发性重大变故等紧急情形的,经司法所负责人同意、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口头请假外出,紧急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连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一年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六十日。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