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的第三次鉴定能行吗? |
释义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对方不服第一次伤残鉴定,要求重新鉴定。法院支持重新鉴定,但需双方协商选定或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并采信其结论。无限制申请重新鉴定违背司法精神,浪费时间和资源。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做了二次伤残鉴定,对方不服,法院不会支持第三次鉴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肇事方对受害者第一次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要求,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定重新鉴定条件的,准许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一般由双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应当采信重新鉴定结论。但鉴定不能无限制申请,重新鉴定结论是在双方共同选定的机构进行鉴定,具有可信性。并且无限制申请重新鉴定明显有违司法精神,拖延时间,浪费司法资源。 拓展延伸 第三次鉴定是否能够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重新判定? 第三次鉴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重新判定。当初次和二次鉴定结果存在争议或不确定性时,进行第三次鉴定可以提供更客观、全面的证据,有助于更准确地确定责任。然而,第三次鉴定的结果并非绝对,法院仍会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最终判决。此外,第三次鉴定需要符合相关法律程序和条件,例如必须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且要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因此,是否能够进行第三次鉴定以及其结果是否能够对责任进行重新判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 结语 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对于损害赔偿的确定至关重要。当初次和二次鉴定结果存在争议时,第三次鉴定可以提供更客观、全面的证据,有助于准确确定责任。然而,第三次鉴定需要符合法律程序和条件,并且法院不会无限制支持其结果。法院仍会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最终判决。因此,进行第三次鉴定应谨慎,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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