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身份关系的案件包括婚姻关系案件和亲子关系案件两类,认为其不适用的理由是:(1)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2)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采取绝对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做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3)身份上的行为,不同于财产上行为,必须尊重当事人本人意思,纵使其不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应当让其实施诉讼行为。从上述理由来看,根本原因在于身份关系案件必须追求绝对的客观真实,以避免损害第三人利益,影响社会秩序。笔者人为身份关系一概不适用自认的观点值得商榷。请大家从一例离婚案件来看看不允许身份关系自认带来的弊端:甲乙结婚后在外打工生育女孩丙,为规避计划生育未能办理出生证,且出生几日就送女方娘家带养,娘家对外谎称系捡到的女婴。后甲乙离婚,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对丙抚养协议,但法院认为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自认,达成调解协议不能确认。可判决时,原、被告又均未提供证据证实,结果只好告知原、被告对小孩问题另行诉讼。如此两场诉讼,既耗费了诉讼资源,又让小孩抚养问题长时间处于待定状态,若碰到心狠的父母均不举证证明身份关系,那小孩不就处于无人抚养的尴尬境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