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计算是怎样的? |
释义 | 自2004年7月1日起,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适用下述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X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曰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适用下述公式:应纳税额二(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③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④上述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适用下述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X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如果上款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是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仍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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