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须提供以下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暂存); 4、抵押担保的主合同; 5、抵押合同。 一、房屋不动产抵押申请线上全流程的内容 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6、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7、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农村房产赠与条件是什么 (一)房屋赠与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赠与人必须是房屋产权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的房屋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 3、赠与人和受增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办理公证; 4、房屋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5、受增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6、不得为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债务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设定赠与;也不得为规避法规管理,如缴纳税费等而设立赠与。 总之,房屋赠与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房屋赠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赠与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4、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赠与合同(原件留存); 5、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三、抵押权转让程序 申请条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申请 设定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 办理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注: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不需提供第(5)项。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收费 6、发证 收费标准: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费:住宅40元/件;非住宅275元/件。 因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地址:不收费。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6个工作日 抵押权可以变更,但是变更的条件是需要将债权同时也进行转让才能将抵押权进行转让,因为抵押权是债权的从权利,只有债权转让的同时,将抵押权一同进行转让的情况下,抵押权才能够进行转让,否则抵押权是不能够独自进行转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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