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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拒付抚养费是否合法?
释义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仍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否则由法院判决。如果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中止探望权,但一旦事由消失,应恢复探望权。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两年不让见孩子不能变更抚养权,但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分析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协议行使探望权利的时间和方式,但如果协议不成,则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但一旦中止事由消失,应恢复探望权。因此,如果一方不配合另一方履行探视权,另一方可以选择起诉。然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两年不让见孩子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一般情况下,两年不让见孩子不可以变更抚养权。男女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有探望权,而另一方要协助其行使抚养权的义务。在取得生效判决后,对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会向对方发出执行通知并强制执行,但是不可以以此为理由更改抚养权。
    拓展延伸
    离婚后,我可以以孩子姓氏变更为我的姓而拒付抚养费吗
    你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为此,你有权起诉要求孩子的母亲恢复孩子原来的姓名,但不能以孩子姓氏变更为由拒付抚养费。
    结语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可以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解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协议不成,则由法院作出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和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和父母的探望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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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8:4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