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改姓同意书,××市公安局×××处(科):,现因某某原因,犬子欲将其姓名×××(孩子的曾用名)更改为×××(新名字),作为父母,考虑其曾用名却有不妥之处,故此书面作出同意。,望贵局(处、科)给予支持!谢谢!,此致,敬礼,家长签名:×××(父),×××(母),×年×月×日,姓名权属于人身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所有的人身权都是绝对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可以对抗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由于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他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为对人权。,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权包括以下内容:,1、自我命名权,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2、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3、改名权,改名权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1、父母户口所在村委会证明。,2、接生证明:由接生人员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内容,接生员签名、盖手印及身份证复印件。,3、婴儿父母双方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一方没有户口薄,必须有这一方所在地的村委会和派出所证明其婴儿户口未在这一方设籍。如女方没有户口薄,需出具证明。,4、接生单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乡镇卫生院院长签名签字(该孩未在本院办理出生证)盖章。(99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需加乡镇政府和卫生局签字盖章),5、亲子关系声明:按表格内容填写,婴儿父母以及证明人要亲自签名盖手印,与婴儿关系要填写(祖父母、叔伯、姑姨等不能做证明人)。,6、婴儿父母双亲以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7、婴儿母亲须亲自来办理,如他人代领须身份证及复印件。,96年及以后出生的儿童出生证遗失补办;除以上6种证件外需湄洲报声明作废的原版报纸2张(99年5月1日后出生的要2张报纸)。,综上所述,更改名字会影响到以往其他证件的使用,也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改名字要十分慎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