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移民搬迁政策文件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扶贫移民搬迁对象: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居住在没有任何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十年九灾,不具备生存、生产条件的村民小组和远离中心村组,正常年份人均占有粮食不足200公斤;资源贫乏,没有开发空间,难以形成主导产业,无稳定的收入来源,年人均纯收入不足1067元;饮用水严重污染,有害矿物质严重超标,地方病严重,短期内难以改善;居住分散,交通不便,远离集镇和交通干线,信息闭塞,修路、拉电、饮水一次性投资太大,今后若干年内不可能规划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贫困村、组、户;被迁贫困户户主应智力健全,身体健康,有艰苦创业精神,具备劳动技能,年龄在16—50岁。 二、搬迁原则:一是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二是有土安置,积极稳妥,农户自愿,政府引导;三是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四是坚持乡、村自我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以乡、村自我安置为主;五是坚持分散安置与整体安置相结合,以分散安置为主;六是坚持投亲靠友安置与组织安置相结合,以投亲靠友为主;七是坚持吊庄移民与一步到位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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