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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中“情势变更”的解读
释义
    劳动关系解除是否违法?案例分析及律师建议。案件中公司撤销部门,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以“情势变更”为依据,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引发争议。律师提醒员工在面对不合理调岗时要提出异议,解除劳动关系时要准确考量事实、程序和法律。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支持员工主张。联系电话:(未提供)。
    法律分析
    案情简介:
    吴某于2007年入职上海某工程公司,此后经两次签订定期劳动合同后,2014年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该合同。2017年1月吴某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此后一直在家休息。因吴某的部门撤销,公司与吴某协商变更岗位无果,且吴某长期病假,2018年7月公司提前三十日通知吴某解除劳动关系。吴某提起仲裁,经裁决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差额15000元,违法解除赔偿经8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解除必须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缺一不可,否则就会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
    本案中公司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时吴某的岗位是出口贸易部门,近年来该部门业绩严重下滑,经公司研究决定将整个部门撤销。为妥善安置吴某,公司与其协商变更工作岗位,但是吴某不同意,之后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的做法引用了“情势变更”原则,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实践中,“客观情况”、“无法预见”与“排除商业风险”是并行的,都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必要条件,而且要结合具体情况认定,否则就可能会出现公司滥用权利,导致员工合法权益受损。
    律师提示:
    在劳动纠纷日益增多的大背景下,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面临着如何规避可能出现的争议,以及出现纠纷后如何保障权益的问题,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是对立的。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程序,吴某的主张得到了支持。
    员工在面临单位不合理、不正当的调岗、降薪的时候,要勇敢的提出异议;同时给公司的警示就是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对事实、程序、法律的考量要精准把握。
    上海首伦律师事务所苏贇春律师
    联系电话:
    结语
    律师提示:在本案中,公司以情势变更为依据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仍需审慎判断。劳动关系的解除必须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在面对不合理调岗或降薪时,员工应勇敢提出异议,并确保解除劳动关系时考虑到事实、程序和法律的精准把握。以上是上海首伦律师事务所苏贇春律师的结论。联系电话: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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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2:5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