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安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决定自2020年2月10日起,安阳市城区范围内,7座(含)以下小型客车以及生活物资类、应急物资类、应急处置类三大类货运车辆暂不执行决定;其他车辆仍按《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2018年第2号)内相关禁限行规定执行。 一、车辆限行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