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合伙人诈骗如何处罚 |
释义 | 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欺诈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进行规定。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不得以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欺诈行为满足相关法律要件,如欺诈合伙人的主观故意、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利用欺骗、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诈骗行为,则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 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这三种,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这就赋予了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为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这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承对合伙债务的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有什么 (一)债权人抵销权的禁止。当某一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而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同时又负有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时,该债权人只能请求合伙人履行债务,而不得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主张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其对某一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二)代位权的禁止。当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人的身份而主张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三)合伙份额的强制执行。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即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通常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或拍卖、变卖的方法;若采用拍卖或变卖的方法,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可以参加竞买。但是,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将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则第三人不能受让该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不购买该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则按退伙处理,合伙企业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该合伙人退出合伙。如果强制执行的只是该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而非全部财产份额,则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削减其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即该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部分财产份额由受让人持有,该合伙人持有份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拓展延伸 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更多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形式。在合伙企业中,债务承担方式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债务承担方式: 1. 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中的每个合伙人都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债务无法偿还,债权人可以要求任意一个合伙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2. 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中的每个合伙人都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不同的是,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中一个合伙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3.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可以设立,但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企业中的每个合伙人都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只有当企业债务超过某个合伙人的出资额时,该合伙人才承担责任。 4. 有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中的两个或多个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债权人可以要求任意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5.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的两个或多个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中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法》为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方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采用上述几种债务承担方式,以维护各方权益。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欺诈行为满足相关法律要件时,将构成诈骗罪。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则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当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债权人不得以其对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主张相互抵销,也不得以其对某一合伙人的债务主张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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