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农村门诊报销: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 二、农村住院报销: 1、镇卫生院报销60%; 2、二级医院报销40%; 3、三级医院报销30%。 三、农村大病报销比例: 1.5001-10000元报销65% 2.10001-18000元报销70%。 3.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