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继孩子时需要哪些手续 |
释义 | 过继孩子收养需要提交收养书、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村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和收养能力证明,医疗机构提供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计划生育部门出示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如果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还需提供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儿童报案证明。 法律分析 过继孩子收养手续如下:向登记机关提交收养书;向登记机关提供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本人婚姻状况以及有无收养能力等证明;医疗机构出具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儿童,应当提交收养人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示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如要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还应当提交收养人无子女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儿童报案的证明。 拓展延伸 过继孩子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以确保过程合法有效。首先,需要与被过继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达成书面协议,并签署过继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包括过继的原因、方式、条件、约定等内容。然后,需要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公证书是过继手续的重要证明文件。接着,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过继登记手续,登记后方可生效。在整个过程中,需要注意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手续合法有效,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 结语 过继孩子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包括签署协议书、办理公证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等。在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手续合法有效,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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