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经营罪经营数额如何认定 |
释义 | 1、以非法经营的具体数额。这里主要适用于非法经营本罪包括的情形,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就构罪了,如果违反规定,擅自经营需要许可的商品,按照经营的实际数额定罪处罚就可以了。 2、以销售数额来定。当前社会上出现的非法经营,大多数是已进入销售流通渠道的商品。这个时候,基本上是以销售金额来计算的,就是违法买过多少数额的产品,就是非法经营的数额。 3、以市场价格来定价。在涉及到很多假冒伪劣产品案中,往往会查封到很多产品,这里通常会以非法经营罪来认定。对于没有销售的产品当然不能以销售的实际价格以及数额来计算,这些产品的就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 4、市场价格的依据在哪呢?一般都要进行价格认证鉴定,由办案机关向物价部门提交协助价格认证申请,然后价格认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5、以未销售产品实际价值认定违法经营数额,往往会产生不利于当事人的情况,毕竟商品还没有销售。这样,在法律上又规定了,如果是未销售的商品认定,需要达到已销售商品的三倍,也就是正常非法经营的追诉是五万,如果查货的全是未销售的商品,则案值需要达到十五万元。 6、如果上面说的情况,既有销售价值又有没有销售商品,这样需要两者相加达到十五万。 一、非法经营罪中情节特别严重如何认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分两个量刑档次: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截至目前为止,相关司法解释对十七种非法经营行为的量刑标准作出了解释,如“非法资金结算、非法买卖外汇,非法放贷,非法买卖烟草”等,但对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何界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却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只有部分省高院出台的相关意见可以参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因此,在涉及此条款时,我们首先应依照与其相近似的司法解释,如果没有,我们可以参考上述两个省高院的标准。但只能是参考,因为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四项是兜底条款,涉及的犯罪行为不能枚举,而不同行为中犯罪金额可能差别很大,不同地区也会有所区别。 法律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三十一条 非法经营罪:除司法解释已有特别规定外,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可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第五十九条(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上述二项的数额标准,且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上述二项的数额标准,且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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