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套取信用卡资金违法吗 |
释义 | 违法。 根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罚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一、pos机刷信用卡套现是否犯罪 pos机刷信用卡套现属于犯罪。 只要是用违法或虚假的手段交换取得现金利益的都属于套现行为。 套现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商户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刷信用卡套现很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本质上是一种小额的信用贷款,而信用卡套现的本质则是商户与持卡人合谋,恶意以消费名义从银行套取一定额度的贷款。 信用卡套现行为从参与人的具体行为方式差别来看,可以分为两类: 1、是持有信用卡的参与人,包括以本人真实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行为人、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行为人、使用伪造信用卡并利用来套现的行为人。 2、是持有信用卡的参与人之外的其他人,包括设立POS机具协助刷卡套现的行为人、开设网络经营途径协助信用卡持卡人虚假汇款或虚假买卖的行为人。 二、别人上门推销办理的刷卡机靠不靠谱 别人上门推销办理的刷卡机比较靠谱。 刷卡机简称POS终端,终端通过电话线拨号的方式将信息首先发送到银联的平台,银联平台识别相关信息之后会将扣款信息发送到发卡银行,经发卡银行确认之后,再回发信息至银联平台,银联确认之后,会再将已处理的信息发送至前置终端,终端收到确认后的信息,然后打印单据。移动POS终端,原理一样,其信息发送是通过数据信号发送接收。通信费用不多,按流量计算,固定终端通信费用按市话标准由电信公司收取。 刷卡手机是一款集成加密芯片和PSAM卡结合体,既能实现手机功能,又能实现转账汇款、余额查询、信用卡还款等多项业务功能,所有的交易银行卡密码都采用内置的随机密码键盘输入,有效的防止第三方输入法的不安全隐患、安全可靠,通讯中的所有数据都采用硬件加密。 刷卡机有以下特点: 1、便捷,不受时间、空间限制,随时、随地、随心所欲完成支付; 2、安全,实名制交易。实名登记,与手机流量卡号、PSAM卡、机身号关联; 3、实惠,参照人民银行及银联的收费标准; 4、高效,交易即时完成,资金实时到账,是最便捷的转账工具之一; 5、支持所有银行卡和信用卡; 6、多重加密,安全交易,高科技硬件加密芯片配合软件安全防护,保证交易数据安全传输; 7、便民缴费,轻松网购,水电煤气费在线缴,网上购物直接刷卡,生活如此简单; 8、无需网银、无需取现,让你随时随地支付随心,为电商、实体商户提供移动刷卡支付解决方案; 9、易携带、不受时间地点限制,随时随地。 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定罪量刑? 、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为犯罪对象。信用卡信息资料是关于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由发卡行在发卡时使用专用设备写入信用卡磁条中,成为POS机、ATM机等终端机识别合法用户的依据,是行为人实施信用卡伪造犯罪的重要资料,因而,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属于伪造型信用卡犯罪的上游行为。客观行为方式包括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三种方式。“窃取”是指行为人以自以为秘密的方法取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方法具有多样性,可以是窥视,也可以是破解;“收买”是指行为人以有偿的方式获得他人出卖的信用卡信息;“非法提供”是指将通过非法或者合法手段获取的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转让他人。立法并未对非法提供行为的有偿性作出规定,但基于刑法解释合理性的要求,无论行为人以无偿还是有偿的方式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转让的均应认定为转让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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