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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受贿罪的刑罚适用是什么?
释义
    1、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受贿罪如何适用
    一、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如何理解这一要件,是准确认定受贿罪的一个重要问题。从目前刑法理论和实践来看,对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的理解,主要争议在于两点: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仅限于利用本人职 务上的便利(亦即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便利是否可以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 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括利用将来或者过去的职务便利。二、如何理解和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构成地位、性质和认定标准,向来是受贿罪适用中 的争论焦点。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为索贿成立受贿罪的必备要件,1985年“两 高”的有关司法解释作了肯定回答。意在强调索贿成立受贿罪不必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 。三、如何认定间接受贿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受贿罪,理论上一般称为间接受贿或斡旋受贿。该条的理解与适用 ,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1.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国家工作人员间接受贿构成受贿罪的 必备条件。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利用本人职务范围的权力,但是因为其本人 职权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能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其利用这种制约作用而通过第 三人即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向请托人索取贿赂或者 收受请托人贿赂。认定“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应当注意,如果行为 人是单纯利用自己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友关系为请托人谋利,则不应以受贿罪论处 ,而只有以自己职权、地位为基础的利用他人职务行为才能成立间接受贿罪。所利用的 是中学校长的职权。所谓横向的制约关系,是指在不同的部门、单位之间,这一国家工 作人员与那一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着职务上的制约关系,一方可以凭借自己的职权或地位 ,左右或者影响另一方,使其利用职权为他人办事。国家、社会是个复杂的机体,国家 各机关、部门,要在国家的建设中发挥各自的作用,必须通过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赋 予它们各自的职能,规定各种规章制度。有规章制度,就必然存在各机关、部门之间的 制约,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在有条不紊的状态中发展。但是,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却利 用本人的职务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 托人谋取利益,达到本人受贿的目的。这种情况,发生在工商、税务、金融、物资、房 管、水电、公安、纪检、劳动人事等部门较多。而且部门权力对其他单位的个人有着强 烈的制约作用,为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提供了便利条件。例如,某市供电局处长 ,利用其主管供电业务的权力影响,受请托人之托,通过本市在其供电网内的某一国有 公司经理,将请托人安排在该公司工作,从而从中收受请托人贿赂。这种情况即为利用 其职权形成的具有制约关系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利。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对于纯粹利 用血缘关系、亲友关系为请托人谋利而从中收受财物的,不能以间接受贿论。2.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也是间接受贿成立的必备要件。为了便于司法实 践中正确区分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在附 则中规定:“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立案中的‘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 、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 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
    国企职工受贿应该处以什么刑罚
    国企职工受贿应该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受贿罪从犯的认定是什么?
    受贿罪从犯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为从犯。
    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为从犯。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等。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客体要件,即本罪侵犯的客体,其属于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产,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这里是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属于故意,即只有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方构成本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假释适用的法定刑罚执行时间条件是什么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适用的法定刑罚执行时间条件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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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5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