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般情况下,等伤残稳定后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而后再根据鉴定的结果进行索赔。根据人身损害相关的法律法规,人身损害的赔偿款项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 伤残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 精神损害赔偿金 等。其中,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需要出具确切的票据或者证据,伤残赔偿金则是根据受到损害人的户籍(农村或者城市)、年龄、伤残等级进行综合考虑计算; 被抚养人生活费 也是根据被扶养人的人数、户籍、年龄等综合计算的。 法律客观: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