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案件是否有证据立案? |
释义 | 审查报案材料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应根据证据认定是否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轻微可忽略,将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如不服,可申请复议。 法律分析 没有证据证明是盗窃的,不能立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拓展延伸 盗窃案件的证据收集和立案要点 在盗窃案件中,证据收集和立案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为了成功立案,必须确保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指控。首先,要收集物证,例如被盗物品的照片或视频,以及可能留下的指纹或DNA等生物证据。其次,需要收集目击证人的证言,以了解案发时的情况和嫌疑人的行为。此外,通过调查嫌疑人的背景信息,如前科记录或可疑行为,可以提供更多的证据支持。最后,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其可靠性和可信度。只有在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下,才能成功立案并推动盗窃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和审判。 结语 在盗窃案件中,立案的前提是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指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迅速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立案。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事实轻微,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原因。控告人如不服,可申请复议。证据收集和评估是确保立案成功的关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