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1165条是什么原则 |
释义 | 民法典1165条是过错责任原则。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有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侵害行为。现代社会,不侵害他人,是任何一个民事主体都应遵守的普遍性义务,没有合法依据或者法律授权,不得损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否则,就有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2、主观要件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过错,就是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应受谴责的,也正是由于这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法律要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让其承担侵权责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但过错,仅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制度下的侵权责任; 3、有损害事实,即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损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它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不但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如身体残疾、财产损失等现实损害,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有可能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4、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两者之间存在前者导致后者发生的客观联系。有因果关系,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必然不构成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1、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确定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特殊侵权行为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责任构成的要求。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件是: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即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侵害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遭受人身、精神、财产方面的损害;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举证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构成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全部由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受害人承担,加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4、侵权责任形态。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侵权责任的基本形态是自己的责任,即侵权人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只有在特别场合才存在替代责任的情形,如医疗损害责任,虽是替代责任,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综上所述,在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只要行为人有过错,就构成侵权责任,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也就是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仅仅有一般的过错还不足以构成侵权责任。如侵权姓名权,要求必须是故意;医生在紧急情况下抢救病人时,只对重大过失所致的损害负责,对一般过失所致的损害不负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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