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哺乳期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如何解决? |
释义 | 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根据法律规定,考虑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有特殊情况可随父方;父母协议且对子女无不利影响可准许子女随父方生活;两周岁以上子女,一方有特殊情况可优先考虑;父母条件相同,但子女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有能力照顾子女可优先考虑;十周岁以上子女意见应予考虑;父母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可准许。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我们应当从保障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具体意见包括: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在特定情况下可随父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可让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优先考虑一方的要求;父方与母方抚养条件相同,但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帮助照顾子女的情况下,可优先考虑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应予考虑;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行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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