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物业维修基金 的用途是,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房屋灭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