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户口的公户是指市内户口待定未解决的。 原本属于市户籍但因刑释解教的;因在本市失去住所、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将户口迁出,而在市内无法落户的;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等人群的户口。 户口公户具体包括: 1、“公共户”是解决市内户口待定的; 2、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刑释解教的; 3、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4、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的; 5、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 6、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这六类人群的户口迁移问题。 在待遇上与其他人是没有区别的。不过“公共户”没有户口簿,市民如果有需要使用的,可凭身份证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不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但有特殊情况的,即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人员可申请迁入公共户。 具体规定是,对本市农业户口承租人和来沪人员承租人,不办理户口迁移,由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非农业户口承租人在本市有他处住房的,可将户口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在居住地进行居住登记,如果申请人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可凭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户口迁入意见书及其他材料,申请将户口迁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择址设置的“公共户”。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