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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程序,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原则
释义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程序的第一步是召开代表大会,然后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制定制度,最后进行公示并告知员工。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原则有适用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适用性原则要求制定的制度要从企业的根本出发,根据本企业的规模、业务特点、行业类型、技术特性及管理沟通的需要等方面考虑,制度要体现企业特点,确保制度规范具有可行性、适用性。科学性原则要求制定制度应遵从管理客观规律,制度化
    法律分析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程序的第一步是召开代表大会,然后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制定制度,最后进行公示并告知员工。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原则有适用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
    一、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程序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程序如下:
    1.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2.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
    3.如果既未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也未设立工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应充分反映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意见。对劳动者生效条件:必须公示,最好告知劳动者。
    二、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原则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原则如下:
    1.适用性原则。制定的制度要从企业的根本出发,根据本企业的规模、业务特点、行业类型、技术特性及管理沟通的需要等方面考虑,制度要体现企业特点,确保制度规范具有可行性、适用性,切忌不切全实际。
    2.科学性原则。制定制度应遵从管理客观规律,制度化的管理必须服从管理学的一般原理和方法,违反了原则只会导致失败,所以必须遵从客观规律,才能将管理引向科学、理性、规范的轨道,实现管理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3.必要性原则。制定制度要从需要出发,必要的制度一个不能少,不必要的制度一个也不可要,否则会扰乱组织的正常活动。
    4.合法性原则。制定的制度内容应与国家、政府相关的法律、法令、法规保持一定程度的一致性,绝不可以相违背。
    5.合理性原则。制定制度要合理,一方面要体现制度严谨、公正、高度的制约性、严肃性,同时要考虑人性的特点,避免不近情、不合理等情况出现。
    三、如何来定义企业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作为组织单元的多种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组织规律,有机构成的经济实体,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
    拓展延伸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一环,而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可以使规章制度更加合法、合理和有效。其中,适用性原则是指规章制度必须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科学性原则是指规章制度必须基于充分的调研和分析,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必要性原则是指规章制度必须与企业的经营目标和法律法规相匹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合法性原则是指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自身的规章制度,具有合法性和合规性;合理性原则是指规章制度必须兼顾各方利益,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
    因此,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应该充分考虑这些原则,以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如果规章制度缺乏原则或者不符合实际需要,可能会导致法规风险、合规风险、管理风险等问题的产生,对企业产生不良影响。
    结语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程序的第一步是召开代表大会,然后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制定制度,最后进行公示并告知员工。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原则有适用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其中,适用性原则要求制定的制度要从企业的根本出发,根据本企业的规模、业务特点、行业类型、技术特性及管理沟通的需要等方面考虑,制度要体现企业特点,确保制度规范具有可行性、适用性;科学性原则要求制定制度应遵从管理客观规律,制度化的管理必须服从管理学的一般原理和方法,违反了原则只会导致失败,所以必须遵从客观规律,才能将管理引向科学、理性、规范的轨道,实现管理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必要性原则要求制定制度要从需要出发,必要的制度一个不能少,不必要的制度一个也不可要,否则会扰乱组织的正常活动;合法性原则要求制定的制度内容应与国家、政府相关的法律、法令、法规保持一定程度的一致性,绝不可以相违背;合理性原则要求制定制度要合理,一方面要体现制度严谨、公正、高度的制约性、严肃性,同时要考虑人性的特点,避免不近情、不合理等情况出现。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法律依据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04-27)\t第十三条\t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的摊派。
    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应当向收费单位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报告,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才能支付。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04-27)\t第二十三条\t追回的摊派财物,属于企业已报告或控告的,应当退还企业;未报告和控告的,一律上缴中央财政。
    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09-01)\t第五十四条\t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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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