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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倾销和反倾销的概念分别是什么?
释义
    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
    反倾销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
    什么是反倾销呢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
    《反倾销条例》第二条
    《反倾销条例》第三条
    什么是反倾销呢?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
    《反倾销条例》第二条
    《反倾销条例》第三条
    反倾销措施
    一、反倾销的定义
    反倾销是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二、反倾销的手段
    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3、临时措施的实施期限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9个月。
    《反倾销协议》第二十八条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反倾销是指什么?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八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以抛售剩余货物的倾销是什么倾销
    以倾销方式在国外市场抛售国内市场“剩余货物”的做法属偶然性倾销。偶然性倾销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避免存货的过量积压于短期内向海外市场大量低价销售该商品。这种倾销方式是偶然发生的、一般无占领国外市场、排挤竞争者之目的而且因为持续的时间较短不至于打乱进口国的市场秩序、损害其工业。因此国际社会一般对这种偶发性倾销通常不采取反倾销措施。
    
     该内容由 唐凤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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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6: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