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
释义 | 视同销售可以抵扣进项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与企业正常的销售是一样的,即按照视同销售的金额和适用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与其相关的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行为,其实质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完善和链条完整,不至于因为企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者委托销售代销货物等业务行为的发生,而导致各相关业务环节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 比如,甲企业是生产轮胎的制造型企业,经过双方约定,甲企业将部分产品委托给乙企业代销,乙企业定期向甲企业提供代销清单,并支付货款。 这种将销售代销货物的业务,如果不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就会出现销售代销货物方,仅有销项税额但没有进项税额;而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方,仅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的情况,就会出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完整。 按照增值税的抵扣制度,如果上一个环节没有缴纳增值税,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该环节购进货物时支付的税额(进项税)不能抵扣销项税额,而且下一个环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同样不能享受增值税进项税税款的抵扣。另外,对于应采用视同销售行为而没有执行视同销售,会导致应税销售行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还体现了增值税计算的配比原则。我们知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已经在购进环节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而购进货物生产加工产品实现销售形成的销售收入,以适用的税率也会形成相应的销项税额,那么,就实现了业务交易环节的进项税与销项税额的匹配原则;否则,只有进项税没有销项税,或只有销项税没有进项税,没有体现增值税计算的匹配原则。 综上所述,关于以上问题,建议视同销售去抵扣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上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以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为例(比如国家过节外购礼品赠送客户):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赠送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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