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前夫不让看孩子,需询问原因并表达探视意愿,若对方拒绝无故,可起诉阻碍探视权。离婚后,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方式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如探望不利于子女健康,法院可中止,恢复探望需事由消失。 法律分析 1、离婚后前夫不让看孩子,首先需要询问对方不允许自己探视孩子的原因,然后明确向对方表示自己想要探视孩子的意愿,若是对方无故不允许自己探视孩子,那么就可以向法院起诉阻碍自己行使探视权的主体。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拓展延伸 维权权益:如何应对离婚后前夫限制探望孩子的情况? 离婚后,如果前夫限制您探望孩子,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确保您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明确规定了您的探望权,这将作为您主张权益的依据。如果前夫违反了协议或判决,您可以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对方履行探望义务。此外,您可以与前夫进行沟通,尝试寻求妥协解决方案,例如制定灵活的探望时间安排,以符合双方的需求和孩子的最佳利益。如果沟通无果,您可以咨询律师,寻求法律援助或提起诉讼,以保障您的探望权。记住,维护孩子的利益始终是最重要的目标,因此在解决争议时要以孩子的福祉为优先考虑。 结语 离婚后前夫限制您探望孩子,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明确规定了您的探望权,以此为依据主张权益。如对方违反协议或判决,可通过律师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对方履行探望义务。沟通无果时,寻求法律援助或提起诉讼,保障您的探望权。维护孩子的利益始终为首要目标,以孩子福祉为优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