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二婚再生育如何申请 |
释义 | 上海市再生育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的。 (三)符合国家关于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的。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的。 (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政策的。上海市再生育申请材料1.再生育子女申请表;2.身份证明;3.户籍证明;4.婚姻状况证明;5.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6.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供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7.符合华侨、归侨、侨眷生育政策的,还应当相应提供《华侨身份证明》、《归侨身份证明》或《侨眷身份证明》;8.符合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政策的,还应当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国外院校、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明或其他有效的学业证明材料,以及护照或其他注明出境、入境时间的有效证明材料;9.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的相关材料;10.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上海市再生育申请流程1.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夫妻,到其中一方户籍地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到本市一方户籍地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卫生计生委。3.区卫生计生委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上海市再生育申请向咨询;1.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的地点?答: (1)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到其中一方户籍地或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 (2)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并且选择适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到本市一方户籍地或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 2、已取得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夫妻决定不再生育的,如何办理注销手续?答:可以向出具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3、已取得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夫妻,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如何处理?答:其再生育的许可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无效,但情况发生变化时已经怀孕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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