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 1、为家庭共同生活支出而所负的债务;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 4、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夫妻共同财产所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