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护个人信息需满足哪些要求?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且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在处理个人信息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在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但若法律或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则除外;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确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不得违反双方的约定。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且不得过度处理。此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但若法律或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则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确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不得违反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拓展延伸 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处理需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11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需遵循的原则包括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双方的约定,并且不得过度处理,不得侵害或者威胁个人权益,不得滥用职权或者泄露个人信息。同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泄露或者篡改。因此,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定,为保护个人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结语 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遵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即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且不得过度处理。还需要满足在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但若法律或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则除外,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确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不得违反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二条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法。 法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档案管理活动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十九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存在核安全隐患或者违反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编造、散布核安全虚假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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