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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技术合同纠纷的仲裁程序
释义
    1.申请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技术合同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合议和一次裁决的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仲裁的,应当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载明下列事项: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仲裁事项;三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
    根据《仲裁法》第30条的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决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应由各方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决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应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间内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时,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开庭与裁决
    技术合同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仲裁,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协议公开仲裁的,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技术合同仲裁可以公开进行。
    4.执行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负有自动履行仲裁决定的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于技术合同纠纷的具体处理情况,应当由双方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维权处理,特别是不同的技术合同事项,所认定的技术合同处理情况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根据技术合同纠纷的原因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一、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是在仲裁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之下,根据当事人意思产生,进行裁决的组织形式。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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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3:4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