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反索赔的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工程反索赔是指发包单位针对承包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根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或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承包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承包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实践生活中,工程反索赔通常包括工程质量反索赔、工程延误反索赔、工程保修反索赔和其他事项反索赔。工程质量反索赔包括要求承包人对有缺陷的产品进行修补;要求承包人对不能通过验收的产品进行返工;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等。工期延误反索赔指工期延误属于承包人责任时,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索赔,即由承包人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工程保修反索赔指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未完成修补工作,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他事项反索赔是指承包人存在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造成其他违约行为,或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发包人均可以提出索赔。 一、工期索赔有哪些条件 工期索赔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商工程的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或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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