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搜身后的超市赔偿要求 |
释义 | 超市搜身权仅属公安机关,被超市搜身可要求精神损失费及道歉。根据《民法典》,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权利。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若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特定物品引发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同样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在超市被搜身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并要求其赔礼道歉。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搜身的权利,超市的工作人员无权搜身,给受害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者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拓展延伸 超市安全漏洞引发搜身事件,消费者提出赔偿要求 在上述事件中,涉及到了超市的安全漏洞和搜身事件。消费者在经历了搜身后,认为超市存在安全问题,并因此提出了赔偿要求。消费者认为超市未能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导致他们的隐私受到侵犯和身体受到不适。他们要求超市为此负责,并赔偿他们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消费者认为超市应该加强安全措施,确保顾客的隐私和人身安全。他们希望超市能够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结语 合理维护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和隐私安全,是超市应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超市未经授权搜身行为已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权,导致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超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超市应认真对待此事,加强安全措施,确保消费者的隐私和人身安全。希望超市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舒适的购物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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