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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没有产权的情况下,租售权意味着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租售权相同房屋”的含义以及其对子女上学和人才吸纳的影响。同时指出,对于人才来说,租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才进入市场。文章还探讨了租售权存在的问题以及“租售并举权”对教育资源的影响。最后,文章呼吁决策者需要对租售权政策进行科学研究,并呼吁公众进行理性讨论。
    法律分析
    如果租售权相同的房屋没有产权,那么它就指的是这类房屋需要安排子女上学。他们的监护人在本市没有自己的产权房,也不要求他们在其他城市是否有产权。租房加权是对所有在本市有户籍的子女、绿卡持卡人的政策性子女、符合本市学位和本区整体入学安排的子女的权利照顾。监护人在本市没有产权房,监护人出租房屋的地点是唯一的居住地。他们可以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义务教育学校学习(包括政府资助的民办学校学位)。第二,同一房屋的租售权有何积极意义。许多人为了孩子的教育而买房换房。现在广州不用买房就能享受教育,房子还会换吗?要进一步确立租房制度的地位,租房的价值不亚于买房,因此在以存量房为主体的一线城市,这些存量资源可以发挥其作为租房资源的重要作用。
    3。对人才来说可能特别重要
    在北京、上海、深圳,有多少有梦想的南漂和北漂因为不能给孩子一个好的教育资源而离开?一旦房屋租赁权得到确认,将对人才的吸纳产生颠覆性的影响。第三,租售权存在的问题可以说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为快速增长的房价降温,抑制投机和泡沫,发展租赁市场是手段之一,也是大势所趋。在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中,都有较为详细的论述。从这个角度看,“租售权”无疑是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政策延伸。如果租房能享受到买房附带的所有权利,自然会有更多的人选择租房。因此,“同租同售”政策背后的问题可能不仅仅是房子,而是附属于房子的权利配置,即如何配置城市资源。以我们最关心的教育资源为例,“租售并举权”就是给租户的孩子就近上学的权利。目的是把部分教育资源分配给买不起高价学区房的人。但“同租同售”只是改变了蛋糕的分享方式,蛋糕本身并没有变大,优质教育资源仍然十分稀缺。因此,最终的结果是“以前买不起,现在租不起”。实际上,这是有道理的。一般来说,任何公共政策都是以问题为导向的。如何解决问题,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取得怎样的效果,是决策者关注的核心,也是我们共同关注的焦点。公共政策本身的复杂性在于,它可能受到各种意想不到的因素的影响,甚至被舆论压力所扭曲,而舆论压力往往难以准确预测。比如,学区房租金上涨会不会吸引投机者购买,反而会抬高学区房的价格?“同租同售”在优质教育资源区和普通教育资源区是否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些问题需要决策者的科学研究和公众的理性讨论。因此,不少文章或用“颠覆性”和“革命性”来形容这一政策,或认为“租售权同一”完全是“白费力气”,甚至会造成不良影响。其实,这两种态度应该引起警惕。
    结语
    租售权相同的房屋没有产权,就意味着这些房屋需要安排子女上学。监护人在本市没有产权房,也不要求他们在其他城市是否有产权。租房加权是对所有在本市有户籍的子女、绿卡持卡人的政策性子女、符合本市学位和本区整体入学安排的子女的权利照顾。监护人在本市没有产权房,监护人出租房屋的地点是唯一的居住地。他们可以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义务教育学校学习(包括政府资助的民办学校学位)。同时,对于人才来说,租房也可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有多少有梦想的南漂和北漂因为不能给孩子一个好的教育资源而离开?一旦房屋租赁权得到确认,将对人才的吸纳产生颠覆性的影响。因此,“租售权”无疑是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政策延伸。同时,“同租同售”政策背后的问题可能不仅仅是房子,而是附属于房子的权利配置,即如何配置城市资源。如何解决问题,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取得怎样的效果,是决策者关注的核心,也是我们共同关注的焦点。因此,不少文章或用“颠覆性”和“革命性”来形容这一政策,或认为“租售权同一”完全是“白费力气”,甚至会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应该以问题为导向,关注政策本身的问题,理性讨论,共同推进政策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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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4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