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7、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