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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企业工程需要招标吗?
释义
    法律分析:
    一、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发改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部分调整,但不能缩小上述规模标准。
    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必须招标标准:
    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无论何种类型的招标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招标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200万元以上。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60万元以上的工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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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3:3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