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房产出租不招标合法吗 |
释义 | 国有房产出租需要进行招标,而且需要事先在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申请、审批之后才可以进行出租信息的公示。出租、出借的事项要进行严格控制和审核,以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一、财务总监有最终付款审批权吗 1、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财务总监不能直接批准付款。 2、财务总监的职能是: (1)事前监督。一是积极参与预算计划的编制工作,对总经理制订的预算计划进行审批,提出合理的建议,对于其中的重大投资、筹资计划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协助总经理制定最佳的筹资、投资方案;二是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会计体系,制定完善的企业会计规则和制度,对财务会计人员进行必要的指导,提升会计人员的思想和业务水平;三是建立和完善费用和成本核算责任制,严格控制费用支出的审核批准制度,杜绝不合理费用的发生;四是积极开展资金使用定额制度,确立合理的指标定额,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程序、审批制度以及资金的保管等工作。 (2)事中监督。财务总监的事中控制是指对于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被有效执行进行监控,并对其中产生的差异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纠正。财务总监的监控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要确保购销环节原始会计凭证的完整、有效,合理确定材料的购进价格或商品的出售价格。对于特殊的业务事项,如果涉及到重大的价格差异、或者折让,应由财务总监审批。财务总监要及时审查企业的成本、费用开支是否按照规定执行,确保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在资金使用方面,必须严格执行联签和审核备案制度,保证凭证完整、正确和审批手续的合法。积极参与董事会的决策,对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重大筹资方案进行科学分析,对于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计划应审批项目的可行性以及由此带来的财务风险,严格审核对其他企业的贷款担保,避免企业因第三方原因陷入财务困境。 (3)事后监督。事后监督是财务监控的最后一个环节,财务总监要仔细审阅企业的账簿和财务报告,对于其中的虚假信息、不实报告要坚决予以纠正,避免虚假会计信息误导报表使用者;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考核指标的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对于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指标与实际实施结果之间的差异,应认真分析原因,为下一期的标准制定提供必要的参考,并制定有效的纠正措施。 二、如何避免虚假房源 虚假房源信息还可以细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是本身就没有这个房源,为了吸引租房者眼球而特意发布的虚假信息。这类房源价格低,条件好,诱惑力很足,但是当租房者打电话过去咨询,就会被告知该房源已出租,并热情给你推荐其余的出租房源,套取看房费,这才是主要目的;第二类是对出租房源状况进行虚假描述。例如,离公交站或地铁站较远的话故意说交通方便,装修很烂也说精装修,家电不齐全的情况下也说家电齐全…目的是为了骗租房者实地看房,指望到时候说服看房看的很疲惫的租房者租下来。对于忙于工作之余还要疲于找房的租房族而言,这两类“骗局”是最无耻的,因为这样的骗局难以防范,往往要到了现场才意识到上当了。但是出于疲惫只好带着“来都来了”的心态心甘被骗,经常是费了时间还不得其所。在此提醒大家,看房之前应对市场进行充分了解,对租房区域的不同品质、不同地段房产的租金有一个大致了解,货比三家。只有对市场行情做到心中有数,才不会被一些浮夸的“好房源”所误导。 三、安置房可不可以出租 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子一般有以下情况:违法建筑、安全存在隐患、本身不属于住宅,而安置房不在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因此是可以出租的。但是需要注意,只有在获得产权证明之后才可以将房屋出租或者买卖。有些地区规定了经济适用房不可以进行买卖或者租赁,但是安置房没有相关规定,如北京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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