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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烟台教育局网上民声如何发表?
释义
    律师分析:
    相关问题可以询问平台客服。网上民声”是烟台胶东在线网站2003年5月在国内首创的市民与机关对话的栏目。 5年多来,参与网上互动交流的政府部门从开通初期的28个增加到现在的94个,几乎涵盖了烟台市所有政府部门及中央、省属驻烟的热点“窗口”单位。该栏目已成为政府机关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和为民服务的重要途径,群众反映问题、解决疑难、寻求帮助的便捷通道,搭建起了政府和群众的“连心桥”,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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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