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正常工况下产生恶臭污染物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防火间距不得小于25米。 法律依据: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附件 根据正常工况下产生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的结果并适当考虑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 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 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