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但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来源进行差别处理。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分居两地的共同财产各自归属,差额由多得财产的一方抵偿。未共同生活或导致生活困难的彩礼可以要求退还。夫妻共同经营的入伙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需要补偿。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应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法律分析 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时,可以根据生产、生活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有所不同。个人专用物品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自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归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养殖、种植业等当年无收益的,离婚时应考虑有利于发展生产、经营管理,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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