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中可否约定放弃探望权? |
释义 | 离婚双方不可协议放弃子女探望权,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义务和权利,不可自由处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性质未变,只是行使方式不同。离婚双方无权放弃探望权,只能由法院中止。若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子女影响其身心健康,直接抚养方可向法院请求中止探望权。但如改正行为,法院可恢复探望权。 法律分析 离婚双方是不可以协议放弃探望权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处理父母子女关系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基本原则。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不是离婚双方之间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义务。因此,涉及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的权利义务内容,如探望权等,离婚双方是不能作任意处置的,即使进行了处置,这种处置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性质上没有发生改变,只不过双方行使这种权利义务的方式有所不同,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通过具体和直接的照顾、教育等抚养行为来实现和履行其对子女的抚养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利和抚养义务,则主要通过探望和负担抚养费等方式来实现和履行。因此,离婚双方是无权通过协议方式自行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的。不仅如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对方实现和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权利义务行为还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另外,从民法典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规定的措辞来看,探望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可以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的可能。 不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子女,抚养方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实践中,离异后的父或母频繁探望子女,或违反探望的约定或规定会见子女,以致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影响其身心健康。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下列4种情形下,未成年子女及其监护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中止父或母探望的权利: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者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子女的; (3)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4)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应当中止其探望权的事由。 如果非直接抚养方违反协议,频繁探望子女,且事实上影响了子女的身心健康,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中止对方的探望权。但是,如果非直接抚养方改正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行为的,经法院确认可以恢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结语 离婚双方不可协议放弃探望权。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双方子女,这是处理父母子女关系和抚养纠纷的基本原则。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一种义务和权利,不能自由处分。离婚双方无权自行放弃子女的探望权,必须依法中止。如非抚养方频繁探望、违反约定或干扰子女正常生活,直接抚养方可向法院请求中止探望权。但如非抚养方改正行为,法院可恢复其探望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保障子女身心健康是首要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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