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分类 1、一类是公民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般来说,这里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他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这里的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他负有扶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这里须强调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2、另一类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里的遗赠人一般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他们享有受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的义务。集体所有制组织,一般是指五保户、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五保户遗赠财产的权利。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