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中如何合理安排探视权? |
释义 | 离婚后的探视权在离婚协议中应得到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争议和法院确认,减少经济和时间成本。探视次数应适度,避免过度频繁影响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孩子十周岁以上时,应听取其意见,并以其独立意志为转移确定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 法律分析 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拓展延伸 离婚协议中探视权的规定与要点 离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规定和要点非常重要。首先,双方需要明确约定探视时间、频率和地点,以确保子女与非居住父母的正常交往。此外,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在子女假期、节假日和特殊场合的探视安排。双方还应就探视期间的监护责任、子女的安全和福利进行详细约定。此外,协议还应考虑到子女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个人需求,以制定适当的探视计划。最后,协议应明确双方对探视权的尊重和合作,以维护子女的利益和幸福。通过清晰明确的规定和细致考虑的要点,离婚协议中的探视权条款可以为双方提供指导,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结语 离婚后的探视权是离婚协议中重要的内容,但常常被忽视。我们作为婚姻律师,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权益和孩子的利益。明确约定探视时间、地点、方式等细节,可以减少后续争议,降低经济和时间成本。同时,我们建议双方在协议中关注孩子的成长需求,避免过度频繁的探视,以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双方应尊重孩子的意见,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灵活调整探视的时间和方式。离婚协议中对探视权的明确规定和细致考虑,将有助于保护子女的权益和幸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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